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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为两元报名费状告教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1:24 新京报

  要求教委撤销其取消现场报名的行政决定,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因认为自考取消现场报名使自己的利益收到侵害,考生张某将北京市教委诉至法院,要求教委撤销其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昨日,西城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下半年,北京市自考办决定取消现场报名、注册的方式,实行自考网上报名及注册。并根据自考群体的特殊性,在海淀区实行自考电话报名和邮政网点现场报名的试点工作。

  2004年6月,海淀区自考办发出了“致考生的一封信”。信中除公布自考将实行新报名及注册方式外,还称,同时推出自考电话报考服务和邮政网点现场报名方式。张某看到信后,随即向北京市自考办提出请求,请求其责令海淀区自考办恢复现场报名。

  今年7月,张某通过邮政储蓄网点报名参加自考,交纳报名手续费2元。9月,张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包括报名方式变更的行政行为致使他损失2元的事实以及确认附加条件侵害了其受教育权利等内容。收到申请后,北京市教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院认为,北京市自考办取消现场报名注册方式,实行自考网上报名、电话报名及邮政储蓄报名的方式,并没有直接侵害考生的利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北京市教委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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