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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鞭炮5岁男孩痛失右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2:37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朱俊骏)年仅5岁的小强右眼失明了,他的父母将责任归咎于医院,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发现溅进小强眼球内的砂子。他们以小强的名义将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但最终败诉。

  2003年,5岁的小强燃放鞭炮时不慎炸伤右眼,被父母带到南京一家医院接受“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来,因春节临近,小强的家人提出出院,医院的出院医嘱为:“出院
一周内门诊复诊;必要时入院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

  在家过完春节不久,小强到医院复诊,B超检查显示“右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其入院行玻璃体切除术。次日小强在家人的带领下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外伤性白内障”。随后,小强在这家医院接受手术,取出玻璃体内砂石样异物一枚,但最终小强还是失明了。

  小强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便以小强的名义将南京那家医院告上法院,称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多天却未能查出原告眼球内有一粒砂子,由于未及时取出,导致原告眼球萎缩,造成终身残疾,要求被告医院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未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手术后未进一步作CT检查来确定是否存在异物,因此可以认定存在过失。但是,医院在对原告行“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已经准备对原告行玻璃体切除术,可在这期间原告自己要求出院。医生在出院医嘱中明确交待,要求一周内复诊,必要时进行玻璃体切除术,但原告13天后才到医院复诊。原告来院复诊的当天,医院就要求其入院进行玻璃体切除术。

  上述事实说明:即使医院当初履行了全面检查的义务,检查出了眼内有异物,其应采取的治疗行为与当时被告实际采取的治疗措施是相同的。因此医生的过失并未导致损害后果产生,原告右眼失明,眼球萎缩的根本原因是当时外伤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所致。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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