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宣传部长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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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3:26 新京报 | |||||||||
贪污受贿67万元,宣判后提出上诉 据新华社南昌12月13日电(王俊华 李水金)13日下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抚州市委原宣传部长曾志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曾志勇系江西省宜黄县人,在职研究生,被捕前任中共抚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曾任黎川县县长、县委书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志勇担任江西省黎川县县长、县委书记和抚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1万元;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6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宣判后,曾志勇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