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癌少女”医疗纠纷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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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4:54 深圳商报 | |||||||||
支付补偿金十万元,医疗费9300余元悉数退还 “骨癌少女”医疗纠纷和解 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
【本报讯】昨天上午,记者拨通骨癌少女何秀珍家里的电话,母亲丘梅方介绍说:“平乐骨伤科医院补给我们10万元钱,还退还了我们母女俩的所有医疗费。今天上午,我女儿已办理住院手续,转到广州肿瘤医院治疗去了!”至此,经平乐骨伤科医院与患者家属多次协商,本报关注的这一事件告一段落。 此起医疗纠纷始于11月16日。13岁(前期报道中误为15岁)少女何秀珍因左腿骨折,被平乐骨伤科医院诊断为“良性骨瘤”,当天接受了植骨手术,其母亲将自己的两块髂骨移植给了女儿。手术8天后,医院突然告知:何秀珍患的不是“良性骨瘤”,而是恶性的“骨肿瘤”,即骨癌,意味着移植两块髂骨无助于治疗。于是,患者家属以“误诊”为由与医院发生纠纷。 何秀珍的父亲何小平说,事发后,他们向平乐骨伤科医院提出8万元的索赔要求。但从11月24日至30日,对方总是以“正在研究”或“正在上报”为理由搪塞。后来,医院作出正式答复,称医院“在对患儿何秀珍的整个诊疗过程中是按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但“同意暂时先由医院财务科支出2万元给患儿家属,用于患儿治疗骨肿瘤”。患者家属拒绝接受这一方案。患者家属说,12月2日、6日,深圳商报报道了这一事件;12月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甲方(指平乐骨伤科医院——记者注,下同)一次性给乙方1(骨癌少女何秀珍)、乙方2(何秀珍之母)人身损害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甲方为乙1方所进行的手术治疗和对乙方2的髂骨取骨术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免除。”12月8日,平乐医院将10万元补偿金交到患者家属手中,次日又退还了9300元治疗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