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条新规“砍”向高速路违法司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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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4: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公安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于昨日出台了8条省内高速公路管理新规,对高速公路超速、超载、逆行、倒车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新出台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超过限速低于50%的,机动车司机将被罚款200元、记3分;超过限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司机罚款1000元;超过限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司机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凡超过核定乘员数不到20%的,处300元罚款,记2分;核定乘员数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骑、轧公路车行道分界线,处200元罚款,记3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处200元罚款,记6分;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 ●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遇前方交通堵塞,必须在行车道依次排队等候,非紧急情况时,在行车道内或者应急车道停车,处200元罚款,记6分;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遇交通事故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示标志,违者处200元罚款,记3分; ●遇雨雪、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或恶劣天气,车辆必须减速慢行并按规定开启灯光,保持安全车距,服从现场指挥,严格按照临时设置的标志及情报信息板发布的信息行驶,违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的,处50元罚款。交总宣 记者 龚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