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牌第一案沈阳民政局建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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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5:00 辽沈晚报 | |||||||||
公司设立的三百余块路牌被强行拆掉,与政府部门的合同成了一纸空文,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将沈阳市民政局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中国路牌第一案”的案件判决:俩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11多万元。
318块路牌莫名被拆 2002年11月18日夜里,一群工人拿着铁锤、切割机器等工具,把沈阳市几个主要街道的路牌放倒,这样的割牌行动进行了一个星期,这些路牌的承建单位是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友好广告)。 2001年2月8日,友好广告与原隶属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签订合同,由友好广告承担青年大街等街路的地名标志牌设置与维护及承揽广告业务的合同,期限为15年。 后来地名办的行政职能被划归到沈阳市民政局。2002年4月沈阳市民政局单方终止双方合同,将合同约定由友好广告承揽使用的路段另行招标承包给了另一家广告公司,并将友好广告所设路牌广告318块强行拆除。 广告公司索赔151万 路牌被拆,友好广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友好广告将沈阳市民政局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沈阳市民政局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将违约拆除的标志牌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要求俩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万元。 由于该案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刻影响,该案被称为“中国路牌第一案”。 俩被告赔偿111多万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沈阳市地名办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沈阳市地名办公室及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了民政局管理范围,民政局因公益管理的需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因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补偿。 被告市建委在行政职能转换交接时,未能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的情形及时交付和告知市民政局,在合同履行中存有过错,应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 法院判决俩被告付给原告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经济补偿982306元,并付制作标志牌的市场差价134664元,一共1116970元。记者 范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