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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失踪案前输后赢两结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5: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教师讲课所用的教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吗?学校弄丢老师教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自处分老师教案行为侵犯著作权为由,判决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赔偿教师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历经3年周折,此前曾以侵犯所有权起诉而两输官司的高老师“终于盼来了喜讯”。

  奇特案例

  教案失踪教师告学校

  “这是一次艰难而又令人痛苦的诉讼!”48岁的高丽娅昨天这样描述自己的心情,尽管已经胜诉,但她的脸上并没有太多兴奋的表情。高老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我较真的原动力来自全国媒体和成千上万网友的支持,我要把学校赔偿的5000元钱全部捐给希望工程。”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兼班主任。从那时起到2002年初,根据学校的管理规定,她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因撰写教学论文需要,高丽娅向学校提出退还教案本的要求,但学校仅退还了其中的4本,其余44册孤本教案被学校以销毁或变卖等方式进行了处理,下落不明。

  凝聚了多年心血的教案莫名失踪,而校方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高老师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在与校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她以侵犯教案所有权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返还44本教案本,赔偿劳动报酬及精神损失共计8800元。

  首次起诉

  一波三折原告两输官司

  同年8月5日,南岸区法院以高丽娅和学校属于不平等民事主体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高当即表示不服,向该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有误,遂指令南岸区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空白教案本是学校作为办公用品发放给高丽娅的,系学校财物应属学校所有,老师只有使用权;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3月,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经全国上百家媒体报道后反响强烈,终审判决后不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市一中院再审此案,今年5月23日,该院仍维持二审判决。

  再次起诉

  变更案由索要著作权

  官司接连败诉、因得罪校方被迫离开学校……一连串的打击并没有挫伤高老师的斗志,在律师朋友指点下,她决定另辟蹊径。今年9月7日,高向市一中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确认学校私自处分其教案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并索赔6000元。

  庭审中,四公里小学辩称,教案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校方对教案的处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当初教案交到学校,第二学期检查完后,学校曾通知高取回,但她从1990年至2002年一直未取回,现教案已不知去向。“由于学校已尽到通知义务,主观没有过错,且校方也没有约定或有法定义务保管教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判决

  原告胜诉教案有著作权

  由于此前国内尚无相关判例,而学校无故弄丢教师教案的事情又屡屡发生,加之该案曾受到央视、南方周末等上百家媒体的关注,一中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庭最终认定———

  四公里小学返还给高丽娅的4册教案本中的有关教学过程等内容,主要系高丽娅独立创作,由此可以推定涉案的44本教案也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教案本是高记载教案作品的惟一载体,学校随意处分不仅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导致作品随之灭失,从而侵犯了高享有的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数量及侵权行为后果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记者徐建

  律师释疑

  同样的事件,相同的当事双方,为何产生了“一输一赢”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梅劲律师。

  梅律师认为,高老师胜诉的关键,在于改变了起诉的案由。由于空白教案本是学校以办公用品方式发放给高的,从所有权这个角度上讲,老师只有使用权,学校享有所有权,因而高以所有权起诉,败诉应在情理之中。

  但从著作权角度出发就不一样了,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因材施教、凝聚教师心血的教案恰恰符合这一特征。“两相对照,高老师的官司‘柳暗花明’也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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