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北京检察一分院:办理首起法律援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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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25 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通讯员孟粉) 12月12日,北京市看守所一间普通的提讯室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徐焕和书记员正在提讯涉嫌抢劫、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孙书彦、房玉成、秦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日开始施行后,该院第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孙书彦和秦剑已经请了律师,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房玉成时,检察官徐焕问:“房玉成,你请律师吗?” “我不请。” “为什么?” “家里穷,请不起。” “房玉成,根据有关规定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请法律援助中心为你找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不用花钱。你申请法律援助吗?” “那我申请法律援助。” “给你《法律援助申请书》,填上你的名字,下面写上日期,然后摁上手印。” 房玉成在该院制作好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上歪歪扭扭地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然后摁上手印。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徐焕又告诉他:检察机关会在24小时内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转给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他提供的情况对他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然后决定是否对他进行法律援助。 讯问犯罪嫌疑人完毕后,检察官徐焕向院领导汇报了提讯的情况,并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房玉成的法律援助申请书。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宋庆跃介绍说,两高两部下发了《规定》后,虽然对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没有详细规定,但是根据该《规定》,从12月1日起就应该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开始法律援助工作。为此,该院对12月份开始接收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随后,按照《规定》第六条,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书”后应在24小时内转告法律援助中心。 他还介绍说,由于目前北京市也没有出台关于《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所以目前为方便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他们制作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只需犯罪嫌疑人在上面填上姓名和日期,摁上手印即可。在具体细则没有出台前,他们将根据一些个案的情况准备逐步出台《关于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便办案检察官操作。 法规链接: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