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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祖德:赢了,但不够漂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40 沈阳今报

  

黎祖德:赢了,但不够漂亮

  黎祖德说,“法律是我的主心骨。”

  

黎祖德:赢了,但不够漂亮

  2004年8月18日今报3版报道12月13日,号称“中国路牌第一案”的这场民告官官司一审官方败诉。沈阳中院当天判决原告方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获赔98万余元。在这个典型且曲折的案件里,一个民间公司在与至少四个政府机构进行法律博弈后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民告官·胜诉】

  判赔近百万

  时隔一年有余,黎祖德孩子般哭泣的样子始终让人难忘。昨天,当他出现在中院的时候,脸上笑着,看得出在穿着上有了经意地修饰,“我把它看成是我的第二个生日。”

  12月13日,这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路牌第一案”一审宣判的日子。判决中,这场民告官官司中的原告黎祖德赢了,但是赢的不够漂亮。

  “中国路牌第一案”

  事件源于2001年2月8日,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与本来隶属市建委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简称地名办)签订的一份合同。而黎祖德正是“国际友好”副总经理,公司的法人是黎的爱人,美籍华人郭颖女士。合同中约定,由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承担青年大街等街路的地名标志牌设置与维护及承揽广告业务的合同,期限为15年。“因为在国外,路牌很多,让城区亮化的很好。我就和地名办谈,我出钱给地名办做路牌,然后招广告归我。双赢嘛。”

  而官司发轫于合同签订1年后的一场突发事件。2002年11月18日夜,沈阳市区主要街路的指示牌被一群手持铁锤和切割工具的民工连根放倒。突如其来的割牌行动持续一周,老黎在所管辖路段设置的400余块带有广告的标志牌被放倒318块,这令“国际友好”遭受了灭顶之灾。“如果不是打官司需要公司名头,这个公司在被割牌的年底就已经破产了。如今应该说是名存实亡。”黎哀伤地认为。

  自此,一场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拉开序幕,先后有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建委、省民政厅等政府机关成为被告。然而,此案审理的艰难进程,远远超出了原告一方的最初想象与承受能力。2003年8月4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以《倒下的路牌》为题,录制一期专题节目探讨此案,节目一经播出引起全国关注。就其在社会和法律两个领域的深刻影响,此案堪称中国路牌第一案。

  判赔近百万

  法院认为,原沈阳市地名办与老黎签订合同时,双方意在改造城市路牌标引服务于民,并经历了一段前期实践,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沈阳市地名办公室及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了民政局管理范围,合同中设立的市建委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由民政局承接并继续履行。因此,民政局负有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民政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因公益管理的需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对因此给“国际友好”造成的直接损失作出补偿。

  而市建委在与民政局进行工作交接时,没有将合同及时交付和告知市民政局,此前设立的标志牌是依据市建委提供标准制作的,而没有依照民政部的地名标志设立标准,标志牌因不符合标准被拆除,市建委在合同履行中存有过错,应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应获得经济补偿98万零2306元,这笔钱由市建委和民政局各承担一半,同时两家单位还要给付老黎制作标志牌的历史与现时市场差价13万4664元。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这份判决中,认定建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不太妥当,我们感觉建委会上诉,所以我们也决定上诉。”老黎的代理律师,北京国达律师事务所梁军表示。

  “法院已经判决我们和地名办签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我们要求地名办和我们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当时签的合同是15年,才履行了1年多就发生了变故,这15年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绝不是100多万的问题。”

  他说,“虽然法律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因公益管理的需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我们这个合同的解除和公益需要以及街路改造规划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们希望是继续履行合同。”

  梁律师说,“还有,这个判决是一份民事判决,但判决中认定了老黎的合同是行政合同,那么这个就应该按照行政法规处理。这是我们想要上诉的两点基本意见。”

  【民告官·声音】

  “不要把自己当弱者”

  “无论官司输赢,我不打算再做路牌生意了。”2004年8月,面对采访,曾经号称“中国路牌第一人”的黎祖德承认自己输了,而且输的很惨。如今,官司已然柳暗花明,黎祖德面庞沧桑的皱纹也化作了傲雪绽放的梅花。从失望到渴望再到绝望,以至今天重燃的希望,黎祖德践履着民告官一个典型且略显曲折的心路历程。“还利于民”

  今报:去年春天,您曾经坐在中法的石凳上像孩子般无助地哭泣。一年半过去了,是什么让您重拾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黎祖德:当我知道,由胡锦涛主席亲笔签署的《行政许可法》已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时,我就意识到,民告官有了法律的主心骨。可以说,此法的出台为调解政府与民间团体间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完善依法治国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其意义无疑是深远的。再者,我始终相信政府和法律一定会诚信于民!

  今报: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今天您打赢的这场官司其实是法律自身的胜诉,甚至它在某种程度上象征着法律已经挣脱了权力的心理束缚。

  黎祖德:如果每个公民在遭遇行政不公时,都能够有意识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政府又能够依照法律还利于民,那么我觉得这是法治社会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也许我悲惨的遭遇会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标本,会为更多的民告官提供个案参考,而这正是此案最大的社会及法律意义。“打了折扣的公正”

  今报:如果没有记错,您还曾悲叹道,“无论官司输赢,我都是最大的输家!”这会是一个法律永远也改变不了的宿命吗?

  黎祖德:恕我直言,就公司利益来说,迟到的公正是打了折扣的公正。姑且不论我个人在精力、精神上的损耗与创伤,“国际友好”由三年前的蒸蒸日上再到今天的名存实亡,我们已经没有了元气。

  试想,一个拥有员工近400人的大广告公司随着路牌倒了下去,它的凝聚力,它的市场诚信力再扶起来,恐怕比创建一家新公司还要难上若干倍。我的命运、公司的命运已经曲曲折折地成了型。

  我现在为什么还要这么执著地打官司?因为,我想验证一个信念:一个好的政府必然是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政府。我的宿命相比民众的宿命就是沧海之一粟,我计较个人得失已经没有意义了。上诉指向民政局

  今报:今后您有什么打算?

  黎祖德:我说了,官司赢得不那么彻底。我还要上诉省高法,我要用法律重造一个“国际友好”,我想战胜自己,一定要把路牌的广告生意继续做大做强。

  今报:对于此次判决,您有何直观的印象?

  黎祖德:就我方而言,输赢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对于结果,我觉得法院在两个政府机关之间还是在人为地寻求平衡。比如,民政局和建委均摊了98万元的经济赔偿,但我认为建委并没有违约,两部门行政交接后,更多的违约行为是民政局做出的。我起诉也是直接指向民政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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