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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领会准确把握——副省长赵永忠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00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即将实施。12月13日,就《公务员法》中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副省长赵永忠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进行了界定,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赵永忠:《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对公务员的界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就意味着,公务员是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

  记者:《公务员法》和已经实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赵永忠:《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规定的是公务员中特殊类别人员的特别内容。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记者:《公务员法》在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方面,也作了相应的新规定。请您谈谈这些新的规定的意义?

  赵永忠:《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这种职位类别的划分,是公务员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需要。以前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有利于建立适合各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方式,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记者:《公务员法》对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如何考虑的?

  赵永忠:《公务员法》扩大了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工资也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使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未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提高待遇。

  记者:《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请您介绍一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有哪些具体内容?

  赵永忠:《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增加了对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品行、身体、文化、能力等基本条件的规定;增加了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等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对公务员的义务要求,由暂行条例的8项增加为9项,增加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这一项,强调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对社会公德的模范遵守。对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也由原来的 14项增加为16项,其中增加了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两项,进一步严明了公务员纪律。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一项前面补充了“职业道德”,强调了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记者:《公务员法》是如何健全公务员激励机制的?

  赵永忠:一、《公务员法》的一大创新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写进了这部法律;二、公务员任用方式更为灵活,《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对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渠道等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三、进一步健全了公务员考核制度,以前公务员考核一直只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增加了一个考核等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四、完善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础上,《公务员法》增加了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奖励内容上增加了“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了突出贡献的”奖项。同时,也增加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等情形撤销奖励的规定。

  记者:《公务员法》是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请问它具体体现在哪些内容中?

  赵永忠:《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基本权利,包括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注意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对公务员违纪处分条款中,增加了对公务员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内容,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等等。(作者 郑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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