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实行校园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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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2月13日专电(徐明)学校出现食物中毒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这是江西省日前出台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内容之一。从明年1月1日起,江西将对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实行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为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出台了这一新规定。规定明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
根据规定,明年起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在发生食物中毒后,都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