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权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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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26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实习记者 张婷娟) 女职工产假随意减少了,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交社保,究竟该如何处罚这些”犯规“的单位?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处罚标准。 关键词:女职工
在女职工经期仍然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单位。 处罚:安排1天,1000元/人;安排1天~5天,1000元/人~5000元/人;5天以上或在整个经期劳动的,5000元/人。 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5天以下的,1000元/人;5天~10天的,1000元/人~3000元/人;10天~15天的,3000元/人~5000元/人;15天以上者,5000元/人。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安排3个以下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8个小时以下的,1000元/人标准处罚;3个~6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8小时~16小时的,1000元/人~3000元/人;6个~9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16小时~24小时的,3000元/人~5000元/人;9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24个小时以上者,5000元/人。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产假减少5天以下的,每人1000元;产假减少5天~10天的,1000元/人~3000元/人;产假减少10天~15天的,3000元/人~5000元/人;产假减少15天以上的,5000元/人。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安排劳动在5天以下的,1000元/人;5天~10天的,1000元/人~3000元/人;10天~15天的,3000元/人~5000元/人;15天以上的,按5000元的标准处罚。安排3个以下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8个小时以下的,1000元/人;3个~6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8小时~16小时的,1000元/人~3000元/人;6个~9个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16个~24个小时的,3000元/人~5000元/人;9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在24个小时以上的,5000元/人。 关键词:未成年人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安排劳动在5天以下的,1000元/人;安排劳动在5天~10天的,1000元/人~3000元/人;安排劳动在10天~15天的,3000元/人~5000元/人;安排劳动在15天以上的,5000元/人。 关键词:工资报酬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处罚:持续时间2个月~6个月的,按0.5倍~0.8倍支付赔偿金;持续时间6个月~12个月的,按0.8倍~1倍支付赔偿金;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按1倍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社会保险
瞒报工资数额或骗取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1倍的标准处罚;瞒报工资数额或骗取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按1倍~2倍的标准处罚;瞒报工资数额或骗取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按2倍~3倍的标准处罚;瞒报工资数额或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处罚,但最高不应超过60万元。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超过规定时限在1个月以下的,处罚1000元;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3个月,处罚1000元~3000元;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6个月,处罚3000元~5000元;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12个月的,处罚5000元~10000元;超过规定时限12个月以上的,处罚10000元。 关键词:抵押金
收取抵押款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单位,处罚100元/人;收取300元~600元的,处罚100 元/人~300元/人;收取600元~1000元的,处罚300元/人~500元/人;收取1000元以上的,处罚500元/人。(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