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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人公司”下月“破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0:35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吴宏)那么,新法出台后,沈阳的“一人公司”是否会应运而生?“一人公司”对 经济和个人发展有什么意义?“一人公司”利益与风险在哪里?为解答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沈阳市工商局的权威人士。

  如果您有10万元钱,您可以储蓄或消费,不过,从明年1月1日起,您可以考虑用这10万元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开公司、当老板,显然是一件具有
诱惑力的事情。

  随着新《公司法》即将实施,许多读者对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表示关注,12月13日,记者就“一人公司” 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沈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副局长、二级注册官石涛。

  “一人公司”肯定会出现

  “明年1月1日后,沈阳肯定会出现‘一人公司’。”这是石涛了解记者来意后的第一句话。

  石涛解释说,自从今年10月新《公司法》颁布后,就不断有人到工商部门咨询有关申请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事宜 ,近些天越来越频繁,几乎所有市工商局派驻市内各行政审批大厅的工商登记“窗口”都有人前往咨询。其中有个体工商业者 、大学毕业生和其他欲创办自己公司的人。

  由于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市工商局有关部门已做好相应的准备,敬候着沈阳第一 个“一人公司”的诞生。

  新法门槛降低鼓励创业

  “新《公司法》增加‘一人公司’对经济和个人发展有何意义?”对此问题,石涛解释说,新《公司法》的修订,主 要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它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等,其中之一 便是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明显鼓励个人投资创业,这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最 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

  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即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 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 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新法为“一人公司”转移财产设防

  对于此前业内人士担忧的“一人公司”更容易出现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石涛表示,新《公司法》已经作 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为3万元、“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则为10万元,而且 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同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石涛还特别强调:“不论何种经营形式,依法经营、诚信运作才是发展根本。开办‘一人公司’同样有风险,但重要 的是,这为更多人提供了施展才华、创业致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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