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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抚州市委宣传部长一审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1:4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南昌12月13日电13日下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抚州市委原宣传部长曾志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曾志勇系江西省宜黄县人,在职研究生,被捕前任中共抚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曾任黎川县县长、县委书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曾志勇担任黎川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原黎川县委招待所虚报一张金额为60680元的购买地毯的发票(其中680元为开票税金),冲抵其个人借支6万元;2002年2月,曾志勇担任抚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市委宣传部与某影业公司联合承办了“2002年抚州市春节文艺晚会”。晚会结束后,某影业公司副经理严某以“明星演员出场费”名义从抚州市委宣传部多领演出费7万元,随后,曾志勇让部属从严某手中拿回7万元,以宣传部招商引资费用名义单独保管,同年4月19日,曾志勇以出差为名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1989年至2004年12月,曾志勇担任江西省黎川县县长、县委书记和抚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工作调动、解决编制、职务升迁、业务承揽等提供关照,先后25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美元6600元、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39万元),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1万元;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6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宣判后,曾志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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