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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广告吃药险丧命 法院判患者自己担责六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1:4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合肥12月13日电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胆结石患者李某,因轻信广告乱吃药险些丧命,后将发布广告的药厂、刊登广告的报社,以及售药的药店业主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4万余元。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

  2004年5月2日,李某在南京地区出版的某报上看到整版刊登的宣传一种治疗胆结石的药品广告。广告中称,该药品经贵州省某医院、某中医药研究所等多家医疗单位临床验证表明,该药品的综合作用达到了全方位、多功能且疗效喜人的目标。一般患者服用2至3个疗程,重症患者服用6至9个疗程,即可轻松排出结石。基于对该报的信任,加之想免受开刀之苦,李某从当年5月到8月,先后花去1752元从药店购买了12盒该药品,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到8月下旬,李某的胆结石症状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成急性重症胰腺炎,生命垂危,经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本案所涉广告与该药品使用说明书内容明显不一,夸大了药品疗效,属虚假广告。患者李某受广告误导购药,服用后造成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的药厂和广告发布者的报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不听医嘱想避免手术,自行购药吃药,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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