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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动机“燃”起300万索赔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4:44 深圳晚报

  燃气发动机“燃”起300万索赔官司

  一名技术人员在协议期间与其他公司合作被推上被告席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因技术合作纠纷,深圳市达成燃气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达成公司)将一名曾经合作过的技术人员推上了被告席,并向对方追索违约金300万元。
这名技术人员如今已是另一家与达成公司有竞争的汽车技术公司的股东兼员工。庭审时,虽然双方都围绕曾经有过的合作,指责对方违约,但是看得出来,案件的潜在焦点还是燃气发动机的市场之争。

  合作双方反目上法庭

  据达成公司方面称,去年2月,公司与李先生达成协议,约定由达成公司付给李先生30万元,李先生必须向达成公司交付两台经过技术开发后符合要求的6102Q/LPG燃气发动机,约定其中一台在去年3月31日交付,另一台在去年4月31日交付。两台机器分别代表一期和二期的开发成果。协议还约定开发完成后的技术成果属原告所有,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再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同一缸径和排量的LPG发动机。

  达成公司称,协议签署后,李先生陆续从公司领取了33万余元,达成公司还安排内聘工程师周先生协助其进行技术开发,但是李先生却未按约提交两台发动机,反而在去年9月与周先生一起,游说他人投资,成立了另一家汽车技术公司,专门从事汽车燃气发动机的开发,将本应归原告所有的技术成果通过新成立的公司出售、营利。达成公司认为李先生已严重违约,因此要求其交还技术成果,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昨天庭审时,李先生不认为自己违约,他说事实上是达成公司违约了,因为该公司不仅交付技术咨询费远远滞后于约定期限,同时由于工厂搬迁,无法按约定为技术开发工作提供场地。同时,李先生否认自己在后来成立的公司从事了发动机的开发工作,他称自己在这家公司从事的只是售后服务工作。

  技术之争背后的市场之争

  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庭审完,法官组织调解时,李先生称他愿意做出让步,继续与达成公司履行当初的协议,甚至还可以从参股的公司中撤出股份,但是他没有办法阻止这家公司出售燃气发动机。达成公司则认为李先生参股的公司已掌握了技术,李先生就算退出也于事无补。

  据了解,李先生与达成公司合作时还是完成了一期开发工作,达成公司推向广州市场的也是一期开发产品,这种产品被运用于大巴车上。但是李先生与他人一起成立新公司后,达成公司就遇到了竞争,这家新成立的公司也在广州市场售出了200多台燃气发动机。达成公司方面认为,对方售出的发动机价格更便宜,扰乱了市场,同时也由于这一技术是从达成公司带出去的,结果反过来又损害了达成公司的利益。李先生庭审时没有正面回答其参股公司开发燃气发动机的技术是否与达成公司运用的是同一技术,但他认为,开发燃气发动机不是专利技术,谁掌握了都可以进行开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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