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票据诈骗1800万 四川两厂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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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6:15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2月14日电(记者 任硌)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内江有色金属厂原厂长周忠远、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原厂长周剑利用票据诈骗1800多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忠远、周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 1998年2月16日至1998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周忠远在内江有色金属厂已资不抵债
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周剑明知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已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周忠远指使,采取伪造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向成都远大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购买铜、塑料板等材料交易合同、伪造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手段,在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周剑签发无资金保证的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在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向成都远大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内江金楠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内江东园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共8张,共计870万元,由以上收款单位贴现,除付贴现利息14万多元,被告人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资金843万多元。 法院认为,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在资不抵债、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材料,采用诈骗手段,取得银行信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分别骗取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1014余万元、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843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忠远系内江有色金属厂法定代表人且在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周剑系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且在内江有色金属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票据诈骗罪,遂依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