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捐钱抵受贿款获减刑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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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1:52 新闻晨报 | |||||||||
新田法院: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 永州市新田县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该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21500元应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等3家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另外,文还辩称自己是在纪委“双规”前主动承认罪行的,应认定他有自首情节。 新田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后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另外,文自称到长沙与某电视台协调关系的开支费用———一张票面金额为21500元的发票是假发票。新田县法院认为文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进行捐助的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文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等3个单位的钱属于受贿款,并非红包礼金。 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永州中院:捐款可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实得贿赂款44400元。有关单位送给文的3400元属红包礼金,该款项可不以受贿论处。 另外,文于2004年9月6日被纪委“双规”,当晚就对自己的主要受贿事实作了交代,因其对犯罪事实的交代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前,故可视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专家观点:捐赠不足以宽容贪污 一直关注此案的永州某律师事务所成律师认为,文建茂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之前,已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完成,因此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贪官们所谓的捐赠之举并不足以使其贪污行为得到宽容。 据法制日报报道,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该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经二审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还不知道。日前,记者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联系采访此案二审审判长、副院长肖达明,但肖以开会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个人的捐赠款怎能抵扣受贿款?看来那些贪官们又玩起了规避风险的新花样了!不知道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在文建茂案二审宣判后不久,少数获知文建茂已出狱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