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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捐钱抵受贿获减刑出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2:06 东方早报

  早报讯 捐赠款能否抵扣受贿款?“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据《法制日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文家放鞭炮庆祝出狱

  至今文建茂案已经二审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还不知道。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12月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有负责人表示,该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非常公正的。而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则表示,目前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起抗诉。

  一审法院:捐赠款不能抵10万受贿

  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两千多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辩称,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应从其受贿款中扣除。

  新田县法院认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永州中院:捐赠款不以受贿论处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也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

  但永州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不足10万元。

  该法院还认为,新田县新华书店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4次送给上诉人文建茂人民币共3400元,属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该款项可不以受贿论处。永州中院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各方声音

  律师:谁能证明捐赠的是受贿的钱?

  永州某律师事务所成律师认为,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成,因此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有谁能证明文建茂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钱呢?

  检察官:警惕“受贿济贫”玩花样

  “贪官的左手牵着偷回来的一头牛,右手捧出的却是一只橘子,被人发现后竟异想天开妄图拿一只橘子当其偷牛行为的挡箭牌。我发现现在身陷法网的贪官们都喜欢玩‘受贿济贫’的花样。如果这样可以减轻处罚,以后反贪就更难啦!”记者在永州采访时,一位检察官主动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专家:受贿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贪官们有扶贫帮困的积德行善之举,也不足以使他们的贪污行为得到宽容,否则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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