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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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5:04 山西日报 | |||||||||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犤2005犦30号)和《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晋政办发犤2005犦74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组织对全省11个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核查验收。为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违法煤矿,确保核查验收取得实效,现将省级核查验收的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核查验收各地是否存在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 二、核查验收“四类矿井”是否按照“六条标准”依法实施关闭。“四类矿井”是:非法矿井;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六条标准”是:1、煤炭工业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生产和建设所用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当地煤炭工业部门收缴。3、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井财产,遣散从业人员。5、对被关闭的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6、作出关闭矿井决定后3日内在省、市、县三级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三、核查验收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犤2005犦5号)要求,组织各类煤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是否进行停产整顿。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等。 在省级核查验收期间,省人民政府欢迎广大群众对上述非法违法煤矿和矿点以及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向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举报。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千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举报电话:0351—4094913、4095072 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 邮编:030012 电子邮箱:mkjb@sxsafety.gov.cn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