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二审判决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6:37 荆楚网-楚天金报

  [新闻背景]

  国家级贫困县———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把手伸向全县7万多名穷学生,巧立名目,大搞创收,盖起了气派的办公楼,坐上了豪华小轿车。他趾高气扬地说:“要承认差别,我出门就坐轿车,你们就只能坐摩的!”上任6年,教育局亏空1200万元。今年10月15日,文建茂受贿案在永州市中院二审,其妻指使20多人围殴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
(本报曾报道)。文建茂被羁押期间还扬言:“我已经花重金请人帮忙,过几天后,我要把举报我的、查我的、判我的这些人,不惜代价一个个摆平!”

  据《法制日报》报道 备受关注的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有了结果,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故以受贿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释放当晚,文建茂竟然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捐赠款抵扣了受贿款

  捐赠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是否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记者就此进行了细访。

  作出终审判决的永州市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1万元受贿款中有3.4万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可以从其受贿金额中扣除。新田县新华书店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4次送给文建茂3400元,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算受贿。另外,文建茂在2004年9月6日被纪委“双规”的当晚,对自己的主要受贿事实作了交代,检察机关于当年9月23日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可以视为自首。综合以上情况,将文建茂判刑3年,缓刑4年。

  专家学者发表看法

  “个人的捐赠款咋能抵扣受贿款呢?不知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在文建茂案二审宣判后不久,少数获知文建茂已被释放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

  一直关注此案的永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经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就算后来以私人名义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有谁能证明其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钱呢?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否则,一些人会以“社会赞助”或“公务活动”的名义大肆受贿,打法律的“擦边球”。

  县纪委:认定“自首”太勉强

  对于文建茂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新田县纪委也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文建茂被“双规”后拒不交代实质性问题,直到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多次谈话并出示相关证据后,他才陆续交代一些问题,因此不能算自首。

  永州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抗诉。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