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交警罚款不开收据被举报要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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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21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翟惠敏 见习记者 邓克珠) 从2006年1月1日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严禁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公安部日前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了解到,为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安部制定此规范。规范共分6章68条,包括常用执勤执法用语、执勤执法基本要求、道路执勤基本规范和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等内容,对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作出具体规定。该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明确指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规范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据悉,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在规范正式施行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