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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胜诉 川大称将保留申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省高院前日下达对四川大学与该校退休教师王成俊职务技术成果奖励上诉一案的判决:川大支付王成俊50万元奖励金。此事在川大引起强烈反响。昨日下午,该校召开新闻发布会,副校长李光宪称,对省高院的判决,川大将保留申诉权利。

  据悉,1996年,王成俊作为川大生物工程系小麦科研组成员,培育出优质小麦新品种。在未经学校、院系同意的情况下,王成俊将该项目成果转让给某企业。该企业和川大就
新品种小麦发生纠纷。川大起诉该企业,要求马上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属于川大的小麦新品种,并赔偿损失。1999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川大600万元。

  省高院:600万不全是转让费

  川大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陈放称,王成俊认为自己作为主研人应获得一定的奖励金。但学校认为,这笔钱是企业对川大名誉的补偿,并不是成果转让费,因此未答应。去年,王成俊将川大告上法庭。市中院一审判决川大支付王成俊120万元奖励金。川大后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成俊对该项科技成果及转让作出贡献,应获一定奖励,但600万元不应全部认定为科技成果转让费,赔偿应包含川大名称侵权赔偿、对小麦技术品种侵权赔偿和该企业股份对小麦技术投入3部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陈放称:“生命科学学院专门就此事召开了教授委员会,一些教授纷纷要求对转让项目成果的王成俊进行处理。”学校人事处处长李旭峰则表示,学校将对王成俊追究法律责任,并作相应行政处罚。

  副校长:给高校工作带来混乱

  针对此事,李光宪昨表示:王成俊的科研成果属职务发明,其技术成果所有人应为四川大学。王成俊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既违背科研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也违反学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法律法规保护的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合法转让的权利,王成俊以非法行为获取成果转让带来经济效益的事件,应受到处罚和谴责。这样的先例出现,客观上助长了私自侵权的不法行为,给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李光宪表示,省高院的判决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审在事实认定上的偏差,但还不够,该校将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川大法律顾问张春霞认为,省高院判定川大支付王成俊50万元适用了相关法律。“但法律的适用是以合法为前提。”她认为,王成俊违规违法、私自转让成果在前,能否适用相关法律还有待商榷。

  本报记者 赵倩 实习记者 王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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