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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实行偿还等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4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日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对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省级财政按照奖励范围内债务实际偿还金额予以30%的奖励。此项工作在绥化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

  此次奖励范围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用乡村自有收入、除专项转移支付外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三奖一补”资金和其他形式包括以资产还债、有效债权抵顶债务还债等形式,偿还乡级2004年年底、村级2005年9月30日已经核清、确认,登记乡村债务台账或行政村债务普查汇总表,并报省财政厅或省农业委员会备案的债务。如举办农村义务教育所欠债务;用于医疗卫生(含计划生育)所欠债务;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含道路、敬老院、人畜饮水工程、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维护)所欠债务,含乡级奖励范围内债务支付利息,村级20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偿还的奖励范围内债务,列入奖励范围。奖励对象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用核减上述奖励范围内项目所欠债务而增加其他项目债务的办法化解债务;上级政府及金融机构豁免的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债务;用化解债务奖励资金化解的债务;乡级2004年年底和村级2005年9月30日后发生新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办法》指出,省级财政按照奖励范围内债务实际偿还金额予以30%的奖励。市、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鼓励乡村化解债务。奖励资金(最低不得低于90%)主要用于偿还上述奖励范围内的乡、村债务,奖励范围内债务全部化解后可以用于化解其他债务;允许从奖励资金中提取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乡镇、行政村清欠工作经费和奖励清欠工作成绩突出人员。记者 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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