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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贪官捐受贿款获减刑值得警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海东青) “好贪官”又多了一个——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10万余元,用于公务、捐赠等3万余元。令人意外的是,二审法院判决其捐赠款等可以抵扣受贿款。

  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
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前,文建茂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制日报》12月14日报道)

  最近,做善事的“好贪官”忽然多了起来。首先让人想起的是“用受贿款扶困济贫”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和“百里挑一的受贿好干部”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闪步轩。余斌案发生后,网上调查中70%以上的人认为对余斌的有罪判决不公平。而在闪步轩案中,其辩护律师在网上公开为其辩解:“以其行政级别及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评估,他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虽然有如此舆论,余斌和闪步轩最终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

  现在,“好贪官”的队伍中又多了一个文建茂。与前二者不同的是,文建茂拿他做的“善事”与法律讨价还价,并得到了实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二审却被判缓刑。法律为何会对“好贪官”网开一面?确实值得警觉。

  首先,社会对腐败现象的宽容度变得越来越大,这要求司法部门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加大。稍通法理的人都知道,只要贪官发生了受贿行为,受贿款的去向问题丝毫不能影响受贿行为的定性。但实际中,“好贪官”却赢得了公众的同情,因为“做善事”的贪官与那些“包二奶”、花天酒地的贪官相比,从道德上更容易让人接受;因为在媒体铺天盖地对腐败行为的报道中,稍有点“人性化”色彩的贪官形象反倒能吊起公众的胃口。为了防止对腐败行为的麻木和纵容,司法部门必须加大对贪官们的打击力度,不让那些以“济贫”为借口受贿、以“公务活动”为借口受贿的贪官去打法律的擦边球。

  其次,贪官越来越狡猾、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更要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戏剧中有“圆型人物”之说,意即能反映出真实社会生活的人物,必然是性格复杂、心理随环境变化而变化的人物。贪官也是“圆型人物”,他们不可能是生而为贪官,也不会忘乎所以地一贪到底。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贪官们变得越来越小心,贪贿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文建茂就声称他的受贿都是被动接受的,甚至还伪造了假发票企图折抵犯罪所得。这些都要求侦查部门和人员进一步提高侦查技能,将每一笔犯罪所得都敲扎实,不容贪官有狡辩、逃遁之机。

  “好贪官”既有温情和善的一面,也有贪婪狡猾的一面,在与“好贪官”作斗争的同时,我们还要防止被他拉下水,此次文建茂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被判处缓刑,令人费解,但愿背后没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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