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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赢了3元官司却被推入窘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57 第一财经日报

  顾则徐

  12月12日下午,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宣判: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法规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铁路部门虽然赢了这一官司,但是,这个3.98元的官司已经把整个铁路部门推入到了一个票价保险窘境。

  官司败诉是法学博士黄金荣先生在起诉前就已经预料到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他的诉讼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铁路部门出售票价中暗含2%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但是,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立了保险自愿原则。铁路部门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或规定,当法律颁布并施行,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或规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即使没有进行修改,也自动失去了效力,所能够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因此,铁路部门尽管赢了官司,但没有真正赢得法律。

  3.98元的官司虽小,但其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却是巨大的。2004年,铁路部门的客票总收入是592.9亿元,如果输了3.98元官司,全国旅客纷纷依此追索自己的2%,仅按2004年一年的客票总收入,铁路部门所要赔付全国旅客的票价金额将近12亿元。黄金荣先生对记者说,对于其个人虽然只是被收取了几元钱,但这项费用对铁路部门却是以10亿元计。也许,这正是法学博士黄金荣先生明知自己会败诉的原因。

  所以,铁路部门赢得了3.98元的官司,如果因此而高枕无忧,则是不可取的。继续死抱住54年前的陈旧条例保护自己,必然与中国的法治进步相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输掉的可能是整个铁路系统的改革。

  当然,对铁路部门来说,要解决2%票价强制保险问题是个窘境。如果铁路部门下调2%票价取消强制保险以合法化,则一年近12亿元收入的减少将把自己重新推入亏本状态。如果铁路部门不下调票价取消强制保险以合法化,可以继续保持赢利状态,但已经抱怨铁路票价上涨的民众则将因此而多支出2%保险费,会引起民众不满。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都没有可操作性,唯一可以做的,是以诚恳的态度向全国旅客告知2%票价保险,并在车票上作出明示,以此作为过渡,在铁路经营得到进一步改善后,选择恰当的时机由保险公司接手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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