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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09 长沙晚报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南航湖南分公司获悉,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收取标准不变。

  据悉,从今年8月1日开始征收的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原本将于12月31日截止,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收取标
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本数)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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