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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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32 汉网 | |||||||||
据新华社电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日前已由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必须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具体标示: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规定》强调,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