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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销售假冒五粮液案首犯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33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15日电 (丁成杰 侯昌忠) 被列为2005年全国十大侵权案之一的“假五粮液”案,日前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99.5万元;其中首犯唐光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75.5万元。

  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春的私人印章,并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向某公司签订分期无息借款850万元协议,约定每月供应“五粮液”给该公司,事后骗取了35万现金后隐匿。唐光烈伙同他人于2001年至2004年期间,销售假冒“五粮液” 酒等金额达208万余元。他还因与人发生经济纠纷怕遭“整”,于2004年12月购买手枪防身。

  翠屏区人民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唐光烈犯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持有枪支四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5万元。涉案的梁自如等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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