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销售要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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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孟为)本市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将开始执行。《试行规定》包括: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这是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
据悉,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试行规定》从今年12月20日起实行。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