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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01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驾龄不满一年,上高速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驾照未过实习期为由就可拒赔?对这样的“霸王条款”,瑞安市法院昨天审理后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出车祸免责”这种条款明显不当,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驾驶者经济损失8万余元。

  去年11月25日,拿到驾照不久的陈先生开着奥迪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车祸,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对此负全部责任。

  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有关条款规定,陈先生的赔付请求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为此,他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3770元(本报12月7日予以报道)。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对原告索赔时间作出了限制,但并未对被告自身的赔付期限作出约定,明显不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定由被告在60天内作出赔付为妥。

  同时根据规定,“由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并未禁止。贤群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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