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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0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南京报业网报道】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在我省各个统筹区转移的问题今后将得到有效解决。省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即日起,符合规定的企业参保人员、农民工以及随军家属等均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转接手续。

  根据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
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与此同时,该办法对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于英杰)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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