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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车船使用税税额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2:24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经济报记者付玮 刘书成)

  2006年1月1日起,全疆车船使用税总体税额将大幅提高,纳税期限也将调整为每年1-3月内缴纳。按目前全疆各类征税车辆保有量进行计算,明年执行新税额后,预计全年可为新疆财政增加税收6000万元。

  昨日,自治区地税局地方税务处负责人寿爱旗向记者介绍,此次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标准如下: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每年缴税额由60元提高至240;20座以上,由每年每辆120元调整至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由16元调高至48元;挂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由每年11.2元调高至36元;考虑到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此次摩托车税额没有进行调整,仍为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纳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纳48元。

  同时,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分期缴纳调整为按年征收,每年1-3月内缴清当年税款。

  寿爱旗介绍,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凡是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新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是1986年10月1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19年以来税额一直未作调整。而全国其他地区均已先后在《条例》规定范围内,根据各地自身情况,对车船使用税税额先后进行了调整。因此目前新疆车船使用税执行标准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属于全国最低水平。

  由于新疆近二十年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机动车辆逐年增长,而车船使用税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为更好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疆车船使用税额和纳税期限统一进行调整。寿爱旗说,目前全疆各类机动车数量约100余万辆,其中包括50余万辆
摩托车
,由于此次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税额没有进行调整,同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国家
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免缴车船使用税,因此属于此次车辆使用税调整范围的机动车数量为30万辆左右,据此测算,明年执行新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后,预计全年将增加税收6000万元,2006年全疆车船使用税征收总额将达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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