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老师上书称教师资格认定属乱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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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在文) 前日,成都大学老师杨茂“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认为目前教育部通过部门规章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有违行政许可法,属行政乱收费,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只能由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没有依据的收费应该被清理掉。 质疑信寄往国务院法制办
“请求审查教育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止各地教师资格认定违法收费的行为。”杨茂前日已通过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把自己对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合法性质疑信函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 杨茂说,今年他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发现要交320元的认定费,加上体检费等要交五六百元。有关部门告诉他,收费都有法律依据。根据去年7月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收费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并没有规定发教师证可以收费。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办理办公室一位姓苏的负责人告诉记者,320元认定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的考试费52元,其余268元作为认定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面试费、场地费用等等。 “批准收费的文件已失效” 记者了解到,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源头来自教育部2000年9月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其中第17条规定,除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外,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都要缴纳认定费。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计价格[2002]666号)批文授权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认定费用支出情况自行核定收费标准。 杨茂说,财政部的文件认定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即该批准收费的文件应于2005年1月30日失效,此后若还需要收费,应该由教育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新的申报和核准文件现在都没有。”杨茂说,即使有财政部的核准,也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 对杨茂的说法,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教育部正在向财政部申报,马上就会有结果。至于该项收费是不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这位负责人没有解释。 教师资格认定属行政许可 “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是不能收费的,应该清理掉。”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前日说,考试费是可以收的,但政府部门的职业资格认定比如说律师资格、教师资格,严格说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因为只有取得这样的资格,才能从事某项工作。如果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聘请专家进行面试,这一费用也不能以“认定费”的形式出现。 湛中乐说,《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包括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法规。之所以这样立法,就是为了防止中央政府各部门甚至司局和地方随意设置收费项目,制止乱收费。 北京市今年2月已经取消了教师资格认定费等。其他地区大多还在继续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收费从100元到400元不等,其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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