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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 “挑刺”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沃尔玛被判退还冯志波购买“枸杞王”款7.4元,并加倍赔偿7.4元

  本报深圳讯记者宋毅报道:本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业打假人冯志波起诉沃尔玛商场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该商场退还冯志波购买“枸杞王”款7.4元,并加倍赔偿7.4元。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职业打假人索赔获法院终审支持的案件。

  今年3月,职业打假人冯志波在深圳沃尔玛商场买下宁夏某县生产的“早康牌”“枸杞王”1包,该商品外包装有绿色食品标志,价格7.4元,冯志波以“枸杞王”冒用绿色标志、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某商场告上罗湖区法院,要求商场退一赔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罗湖区法院认为,冯志波作为职业打假者,专挑某商场销售的滥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借机提出双倍索赔请求,冯志波知假买假,其行为并没有受到沃尔玛商场的欺诈,不能认定冯志波是受害者、沃尔玛商场是侵权人,因此,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据此将冯志波的诉讼请求驳回。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沃尔玛商场销售给冯志波的“早康牌”枸杞虽然获得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被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早康牌”“枸杞王”亦同样获得了该“绿色食品”证书,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因此,沃尔玛商场销售的“枸杞王”外包装上使用“早康牌”枸杞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系滥用绿色食品标记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认定其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

  因此,深圳市中院认为冯志波要求退款、增加赔偿7.4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冯志波是职业打假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枸杞王”时知道该商品冒用了“早康牌”枸杞的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并认定故原判以此为由认定冯志波购买“早康牌”“枸杞王”没有受到欺诈,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应予纠正。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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