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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个税扣除标准更改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58 首都之窗

  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
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月收入

  原缴税

  将缴税

  少缴税1500150151600 200202000552035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5000 445 385 60 6000 595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80000 21205 21065140

  100000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使公众更清晰地了解这一调整,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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