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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政策衔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6: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14日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
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进行了说明。2006年1月12日,某单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只有1400元,低于1600元扣除标准,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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