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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时八种行为被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6: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新华社电公安部14日出台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文明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规范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规范规定,交警在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应对当事人说:“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说:“你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交警应使用“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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