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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钱抵受贿款二审获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6: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经
二审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还不知道。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收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市检察院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个人的捐赠款咋能抵扣受贿款呢?看来那些贪官们又玩起了规避风险的新花样啦!不知道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在文建茂案二审宣判后不久,少数获知文建茂已出狱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

  一审新田法院:

  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

  永州市新田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角,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两千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审;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新田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二审永州中院:捐赠款可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新田县新华书店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4次送给上诉人文建茂人民币共3400元,属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该款项可不以受贿论处。另上诉人文建茂于2004年9月6日被纪委“双规”,当晚就对自己的主要受贿事实做了交代,检察机关于2004年9月23日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因其对犯罪事实的交代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故可视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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