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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VS《精品》反败为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9:14 北京晚报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而今天的终审判决又为这部“电视剧”平添戏剧化的结果。上午9时50分,自愿撤诉时未获允许,并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翻盘关键:如此设计版面易起误解

  刘翔之所以起诉《精品》,是因为他认为《精品》利用他的肖像为中友百货做广告,此外,《精品》在“千禧年专刊”中多次未经允许使用他的肖像。而刘翔终审成功翻盘,就是使法院相信他的肖像和广告之间有联系。

  《精品》有没有用刘翔的照片做广告呢?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精品》的千期专刊封面上,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精品》在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修改时,去除了一些能够反映当时新闻信息的背景环境,特别是将比赛现场的半截跨栏改为整体艺术跨栏,并将跨栏两竖杆与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直接相接,而且广告背景与跨栏两竖杆颜色相近,此外,中友百货购物节的广告边杠不明显,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的误解,此种误解并非无合理根据的单纯的主观想象。所以,《精品》千期专刊封面上的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广告关系,但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显然具有过错。

  《精品》反应:一要申诉,二告田协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徐副社长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他对终审判决表示不服。徐副社长说:“终审判决判非所诉,刘翔告的是我们未经允许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而二审法院判我们败诉的原因却是版面处理失误,是因为我们对图片的修改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这和刘翔起诉的理由不是一回事。”

  徐副社长还表示,二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田协等部门的影响,中国田协已涉嫌利用公权介入本属私权的刘翔和《精品》之间的侵权之争。仅仅因为一审法院不许刘翔撤诉并判刘翔败诉,中国田协就质疑“被告想干什么?法官应该干什么?”就质疑如何让公众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中国田协公开介入实质是私权纠纷的诉讼领域的行为,对法院独立审判形成了行政干扰,而且侵犯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名誉权。徐副社长说,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下一步将一方面对终审判决提起申诉,别一方面要起诉中国田协侵犯名誉权。

  刘翔和其代理律师均未出庭,前来领取判决书的一名律师说,对判决结果的意见要由刘翔和其代理律师协商后再发表意见。

  影响:新闻报道是否受限?

  “这一案件败诉,让我们担心今后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采用公众人物的照片,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精品》代理人表示。

  针对判决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法官解释说:“《精品》使用刘翔的照片已经不是对特定环境下进行的完整意义上的新闻报道,因为该报社对刘翔的照片进行了修改。”在判决中,法院也确认了新闻报道有权采用公众人物照片,判决中载明:因社会事件以人为主,新闻报道、事物记叙评论以及信息宣传若要真实再现当时情况,增加准确性、生动性和感染力,不免要经常使用个人肖像;加之众多与特定场景相结合的特殊人物肖像,往往具有代表国家、民族或者某一历史时期的特殊象征意义,此等肖像亦不免须被经常使用。就此案而言,《精品》在同期报纸的其他版面也多次使用刘翔的照片,刘翔也要求法院判令《精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停止使用。而法院认为,刘翔无权要求《精品》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精品》使用的其他刘翔照片也不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杨昌平

  刘翔维权官司备忘录

  ●去年11月24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5万。

  ●今年5月20日,刘翔提出撤诉,其律师表示澄清《精品》是在未经刘翔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刘翔照片和澄清刘翔没有私自为《精品》以及中友百货做广告的两个目的已经达到,纠缠诉讼结果没有必要,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

  ●5月25日,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刘翔的撤诉请求,判决《精品》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随后,刘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昌平

  网络实习生: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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