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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出租车拒载最高罚款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4:33 重庆晚报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拒载的出租车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从业资格。

  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不合理绕道。空车标志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如果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不合理绕道或是中途甩客等,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等。

  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外流动揽客、中途滞留、停止运行、甩客或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超核定人数载客。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也不得另收费用。否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线路牌等。

  公交车司机男性不能超过60岁,女性不超55岁,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考试合格。

出租车司机除了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被吊销、注销客运资格者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为防止疲劳驾车酿成事故,条例还规定,连续驾驶
机动车
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今后,我市将禁止客运企业将客运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违者可吊销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凡未获经营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客运。对于之前已发生的挂靠经营,条例提出,挂靠与被挂靠方应限期实现规范经营。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车经营者要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经营期为4至8年。经营期满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之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线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

  该条例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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