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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5:34 新京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称,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城镇个体户参保享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我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次完善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都不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都只是结构上的调整,退休人员不会降低待遇水平。”昨天上午,针对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向中外媒体作上述解读。相关人士还表示,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

  《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国家将为养老保险承担更多责任

  昨天上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孟昭喜,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强调:“这次完善制度,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孟昭喜说,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做任何调整,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他还肯定地说,计发办法改革之后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他解释说,针对不同的人群来讲,比如在这次《决定》实施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他们来讲,不存在降低待遇的问题。

  对于另一类“新人”,也就是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他们参保之后,将来随着计发办法的改革,他们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与缴费工资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挂钩,一般来说会有所增加,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是总体来说,应该和改革之前大体相当,或略有提高。(具体内容见图表)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新办法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在谈到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说:“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刘永富说,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都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他认为,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为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而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2010年我国参保人数将超过2.2亿人

  统计显示,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根据国务院部署,“十一五”期间,我国每年参保人数将净增1000万人以上,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2010年参保人数超过2.2亿人。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养老保险新规不降退休人员待遇

  ■热点解读

  个体户参保缴费比例为20%

  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个人账户缴费可累积可转移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 李宗品)根据新颁布的《决定》,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总比例为月工资额的28%,其中企业缴20%,个人缴8%.同时,养老新政策在覆盖面上进一步扩大—————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全国统一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介绍,针对收入较低人员可能出现的无力缴费问题,《决定》规定,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30%左右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另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统一联网,缴费可以累积计算,中断再继续或转移地区都没问题。

  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偏低

  改革时机尚未成熟,控制提前退休是当前主要任务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焦凯平,昨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刚刚发布的《决定》之所以没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作出规定,主要是目前对退休年龄进行改革的时机还不成熟。

  “现行的退休年龄,应该说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它和我们现在人口的寿命、老龄化的形势相比是偏低的。”焦凯平指出,国际上多数国家退休年龄男女是一样的,而且多数在60岁以上。而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他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

  对于改革的时机,焦凯平解释说,一方面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在又在进行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就业方面的矛盾非常突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这个问题非常敏感,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非常慎重地作出决策。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

  ■个案分析

  个案1

  李先生,6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5年),退休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48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1313元。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23元

  ●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884元

  新办法比老办法增加139元。按照过渡期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10%、30%、50%、70%、90%、100%)逐年递增计发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139元按10%计发为13.9元,实发的基本养老金应为897.9元。

  个案2

  张女士,5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2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5年),退休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21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9256元。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587元

  ●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602元

  新办法比老办法减少15元。按照过渡期政策,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张女士的基本养老金仍为602元。

  结论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

  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背景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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