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治污不力者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7:5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2月15日讯 (记者罗霞 实习生汪珠丹)今天,海口市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海口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指出,凡出现未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验收通过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海口将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等进行追究,予以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对依法作出的关于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决定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等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