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不力者可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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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7:5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15日讯 (记者罗霞 实习生汪珠丹)今天,海口市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海口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指出,凡出现未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验收通过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海口将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等进行追究,予以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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