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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参与开办金矿 贫困县人大私下交易国有矿产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12 大华网-汕头日报

  前言

  贵州省晴隆县是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地处大山深处,山高路陡,交通不便,长期是贵州省最贫困的地区之一。然而其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投资者。

  近日,记者接到投诉,投诉材料称:晴隆县人大违规参与开办金矿,并涉嫌“私下交易”国有矿产资源,县里利用行政手段促使管理机关违规行政。2005年11月5日,记者赶到晴隆县展开调查……一个贫困县人大参与办矿,私下交易国有金矿的违规事件浮出水面。

  两年奔波办妥采矿权 为他人做嫁衣裳

  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是一家国有矿山,2004年10月,该矿山的法定代表人潘传建碰到了一件怪事,民政福利金矿又多了一个法定代表人,而且还是个外省人,这个外省人也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让潘传建百思不得其解:未通知原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晴隆县黄金局没有批文,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什么要违规操作?

  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1995年成立,1998年4月经晴隆县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主管单位是晴隆县民政局,目的是为了解决孤寡老人的生活。由于金价走低,矿山无法经营下去,潘传建与主管部门签署了协议承包了该金矿,2003年12月19日又经晴隆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换照手续,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济性质为国有,法定代表人为潘传建。期间在2002年6月,金矿因证照不齐,被迫停产,潘传建四处筹资,上下奔波了两年,终于在2004年6月办齐了证照,可让潘没想到的是,他辛辛苦苦却为别人做了嫁衣。2004年10月22日,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云南人石磊,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事前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该金矿主管单位晴隆县黄金管理局也未发出批准文件。

  金矿原法定代表人潘传建不服,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晴隆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31日,以 2005 晴行初字第2号作出判决,“撤消被告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的将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石磊及颁发给石磊的注册号为522324120009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据了解,行政机关输官司,在晴隆县非常罕见。

  两个月后的2005年8月1日,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晴工商法撤字 2005 1号文件撤消了对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行政行为。离奇的是在判决书和工商撤消文件下达之间,2005年7月25日,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又以晴金干任字 2005 1号文,任命云南人石磊为民政福利金矿矿长,撤消潘传建民政福利金矿矿长职务。这个文件的下达,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就具备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依据,这个时候下达这个决定,让打了大半年官司的当事人潘传建怎么也不能接受。

  县人大打着工会名义参与办矿

  晴隆县工商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前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是县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他提供了盖有晴隆县福利金矿公章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对潘传建的免职文件、对石磊的任职文件、关于变更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法人代表的申请、公告、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章程及晴隆县福利金矿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并且还提供了一份盖有晴隆县福利金矿公章的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委托龙启志代为办理一切变更手续。

  2005年12月6日上午,记者在晴隆县人大,找到了人大主任杨和文,记者询问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出面办理晴隆福利金矿变更登记一事,杨和文答应接受采访,但要求当事人另一方原民政福利金矿法定代表人潘传建在场,约好当天下午上班后见面,可记者刚离开,杨和文又给记者打来电话,要求取消下午的会面,理由是下午两点他刚好有个重要的电视电话会议,中午又要吃饭休息。在记者反复交涉下,杨主任答应利用中午的时间与记者见面。

  中午1时许,潘传建赶到了晴隆县,与记者一起前往杨和文办公室,杨和文解释说,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手中之所以有晴隆民政福利金矿的全部资料,并出面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和三个协议有关。

  1999年6月15日,潘传建代表民政福利金矿为甲方,晴隆县人大工作人员张文涛代表晴隆县人大机关工会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福利金矿的二个黄金生产点,实现利润后按各占50%分成。又约定甲方用福利金矿的全部有效资料、公章和采矿权作抵押,向乙方借款20万元,到2000年6月底还清,如到期还不清,民政福利金矿开采权归乙方。而这20万的借款,是人大机关工会从当时的县苗圃场和果场基地挪用的,据了解,这是一笔扶贫资金,人大机关工会与县苗圃场双方为此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借款期限一年,超期每日要交5%的滞纳金。高达5%的滞纳金显然让记者感到实在有点离谱。

  杨和文说:“1996年,老潘 潘长建 接手了晴隆民政福利金矿,他经济有困难,就来和我们商量合伙办这个事情,经过洽谈,我们和潘长建达成协议,借款一年,共同开矿,由于一年过程中没有见到效益,潘长建就去安龙又开了个金矿,把这边的就给丢下了。后来证照不齐,金矿暂停,2004年6月2号,才把所有的证照办齐了,但是潘传建一直找不来人投资,矿山没有生产。我们投入的有20多万,几年来,贷款、利息、滞纳金已将近80万,考虑到时间拖得越久越麻烦,我们心里很急,潘传建一会说正在和澳大利亚一个上市公司联系,一会说到湖南联系哪个老板,一直到2004年7月也没落实。9月9日下午,他也没有回话,我就打了个电话给他,他说去了兴仁,在电话里他说他自己没能力了,放弃了,由我们来找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还账,就找了云南人石磊把承包手续办了,把证(变更登记 办了,这件事情我们也没有背着老潘,我们也不是把手续办了,就把老潘一脚踢了。但是我们不这样做,怎么把这20万的贷款还掉呢?一下子七八十万,白纸黑字,那是赖不掉的呀,老潘不做了,我们就只好找人来承包了。”

  杨和文主任最后特别强调,一切协议都是人大机关工会出面签订的,与县人大无关。

  县里行政干预管理机关违规执法

  根据《宪法》规定,晴隆县人大是该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晴隆县人大工会参与此事,事情就显得敏感起来。

  在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副局长李荣军已明确更换民政福利金矿矿长人选的文件,是“考虑到人大提供的资料”情况下下发的,该局局长孙琮乔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当时提交要求变更的报告不是我亲自接的,我也不清楚具体是谁送来的。”最后在记者的追问下才勉强承认“人大工会参与了办矿”。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民政福利金矿的资产结构、投资者及有哪些管理人员,这位主管部门的局长声称不清楚,连国有企业的最基本的要件都不清楚,事先不做调查,怎么就轻易做出撤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呢?

  当初潘传建起诉晴隆县工商管理局这起行政诉讼,第一次审理败诉,上诉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经过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潘传建胜诉。当初负责审理的法官岑中席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收走记者证件送到办公室审查,后又建议记者直接采访该法院黄院长,黄院长再次审核证件后,又要求记者出具单位证明,否则拒绝接受采访。这位黄院长甚至否认了记者持有的国家新闻总署核发的记者证有采访的效力。最后仅用了一句话就打发了记者:“判决书最能说明问题,案子外的其他问题不便讲,不予接受采访。”

  虽然晴隆县人大于2004年9月11日,提供了一系列的资料及相关执照证件,可晴隆县工商管理局审核后,认为提供的资料中缺少最关键的一环,金矿的主管部门晴隆县黄金管理局没有下达批准文件。晴隆县工商管理解释说:“这个金矿的情况特殊,当时为了解决民政部门孤寡老人的生活问题,县民政局成立了这家民政福利金矿,当时黄金市场价格是60元钱一克,没人敢生产,怕赔钱,民政局办这个矿花了一两千块钱,民政局就说谁把这个钱退了,就拿给谁干。就转给了一个姓况的,潘传建是第二任法定代表人,至于潘传建怎么搞到手的我不清楚,他和人大的联合,我只看到一个借款协议,上面说还不了款就拿金矿资产做抵押,至于潘花了多少钱,投资多少,我们也不清楚。”由于投资结构不清楚,又缺少主管部门批文,晴隆县工商管理局当时没有立即办理,一直拖到2004年10月22日才给予变更登记,没想到最后还是惹了官司。

  私下交易金矿国有资源当儿戏

  工商局干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黄金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不管是私人还是个体投资,一定要以国有名义来办矿,黄金企业主管单位是黄金管理局,我们只是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黄金管理局下文要求变更登记,我们肯定得办理,但当初我们就是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么个前置条件,我们输官司也就输在这个地方。可我们县局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我们也是没办法,当初要求变更的时候,州局领导给我们打了个电话要求变更,电话内容我还记录在案,上级领导作出决定,我们要执行,上级作出的违法决定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电话中原话是‘上级领导都要我办,你办不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出了变更法人登记,当初我们在办理的时候也认识到黄金局没有批文,前置条件不够。可我们没办法呀。”记者要求看一下电话记录,被婉拒。

  晴隆县分管矿业的副县长林荣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这些事,是县里的意见”,也就是说,县里使用行政干预手段影响了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

  根据潘传建提供的一份录音证实,晴隆县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亲口告诉潘传建,县人大工会和云南人石磊是以105万的价格签订承包合同的。

  晴隆县人大主任杨和文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和老潘这个事,说句实话,如果你老潘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无限期拖下去,帐还是得我们还呀,我们就想到了可以更换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我们也有不规范的地方,但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如果老潘确实来履行法人代表职责来办矿,我们也不会这样做了。”

  晴隆县工商管理局明确指出:“潘传建和人大属于私下交易行为,既未通过工商部门,也未通过国土资源等其他机关。没有经过变更,个人转卖是不合法的。国有的,又不是他家的,咋能拿来卖?”(据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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