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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克隆,存款被盗,谁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6:42 海峡都市报

  储蓄卡被人“克隆”,存在里面的5000元被盗取,银行该不该赔?12月14日,本栏目刊登福州仓山区的储户陈女士和银行之间的这起官司。见报后,上百位读者发短信或打电话参与讨论。统计结果是:90%参与者认为银行该赔偿,另有7%的读者认为陈女士和银行各承担部分责任,剩下3%支持银行。昨日,我们筛选了读者中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请法官点评。

  读者观点

  台江区许先生:储户和银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保管关系。既然银行无法保证自动柜员机的安全性能,银行就该负责任,赔偿陈女士丢失的钱,不能以“技术不够”作为推脱。

  鼓楼区杨先生:储户在申请办理借记卡时,合同中有一项条款规定“银行确保取款人凭借银行卡和密码即能顺利取款”。所以银行只要保证自动柜员机做到“认卡认密码”,不必确认持卡人身份如何。因此,此案中银行应免责。

  晋安区林女士:储户和银行应“各打五十大板”,真正赔偿的人应该是窃卡的贼,银行基于公平,该给陈女士部分赔偿,而陈女士也应该为自己保管密码不善负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此案目前已经有了定论,福州中院已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银行免责。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柜员机只要确认借记卡的卡号和密码正确,就可以交易。所以当卡号和密码都正确的“克隆”卡从柜员机上窃走存款,银行方面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另外,储户诉称其卡号、密码被窃,是银行未能为储户提供一个安全场所所致。法官则认为,银行对自动柜员机的“有效管理”,仅限于对柜员机自身的安全管理,即应保证柜员机正确无误地满足客户的存取款要求。

  在交易中,银行只是普通的合同当事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归责原则,陈女士无法举证“银行存在重要过失”,自然就败诉。

  主持人:有人担心此案的判决,会使银行丧失技术升级的压力和动力。主持人则认为,银行作为盈利性企业,为提高服务质量会升级技术。

  主持人提醒,在取款机不能识别“克隆”卡的技术局限下,犯罪分子只需窃得卡号和密码,就可轻易自制一张卡,从柜员机上窃走存款,为了避免损失,储户们还得妥善保管好密码和卡号。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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