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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终审翻盘不需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1:45 京华时报

  ■“摄影师告刘欢侵权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历智宇)刘欢的唱片宣传海报上使用了李征拍的照片,却没有署名,李征为此将刘欢及唱片发行单位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刘欢已尽到注意义务,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摄影师李征发现上海声像出版社、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发行的刘欢唱片海报使用了他拍的照片,却没署名,遂将刘欢和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欢和新索公司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权。刘欢不服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刘欢在许可新索公司使用照片时,已告知该公司图片的作者是李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定刘欢不需要对案件负责,由新索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征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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