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年将实行学生食物中毒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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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1:51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祝勇 通讯员 赖红英)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转发了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按规定落实。据了解,该暂行规定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具体划分为三类情况,并明确了学校负责人、卫生部门负责人、教育部门有关人员在食物中毒事件中的行政责任。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