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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疑云”屡引医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2: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李 雅

  本报讯 “病历被改19处,家属不能不起疑心。”本报14日的《老妪死后 病历被改19处》一文引发社会各界热烈反响。昨日,福州的医疗界与法律界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应加强对病历的规范管理,尽可能让病历保持完整和一致,否则因病历改动而引发的双方信任危机将继续下去。

  接手医疗官司中

  八成涉病历改动

  由于病历被改动,屡屡引发医患纠纷。福州温先生就是因为某三甲医院将其妻的抢救时间从8点改为7点,引发其与医院对救治时间是否有延迟的争议,并上了法庭。

  到底病历被改动的比例有多大,有关部门无法提供一个明确的统计,“我接的医疗官司,80%涉及病历的改动问题。医院认为,患者手中的病历复印件与院方所提供的病历内容不相一致,是医院为了完善病历;而患者则认为,院方此举是为了逃脱责任。”代理过许多起医疗纠纷官司的福州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说。

  福州某大型医院医务科林科长说,由于术前患者的病情阐述与术中、术后的观察不相同等原因,医生往往不可能对病历进行完整的记录,事后进行补记或对原先错误的记录进行修改,这在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此外上级医生也要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历进行指正,但前提是要规范操作,否则院方反倒处于不利地位。

  对病历书写规范

  国家有明文规定

  据介绍,2002年由国家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医生发现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谢长华认为,如果能按照相关规定书写病历,就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他所接触的医疗官司中,绝大多数的病历改动并不是按规范操作,而是在出现纠纷后出于逃避责任而作出的添加或修改病历的。

  设病历保存机构

  防医院事后修改

  接受采访的福州部分医学律师认为,特别要对不按规定修改病历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约束,这样医患双方就可增加信任。

  谢长华说,在有些情况下,修改是为了完善病历,但必须是有约束的,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因医生书写错误造成需要改正的,应通知患者本人;此外,修改时应征得患者同意,由患者本人签字认同有关修改内容。改动的前提是,原有的病历字样不能被乱涂或刮除。而如果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还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改动往往是纠纷的导火线,为了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建议由政府设立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病历保存机构,规定在患者出院的一定时间内将病历交由该机构集中保管,那么医院事后修改病历就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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