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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 90天内办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3:18 东南快报

  本报讯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在9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昨日,省建设厅出台了《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产权交房后90天内办理

  新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设置精装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买受人应持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权属登记所必需的相关证明等文件。

  预售商品房必须先领许可证

  《办法》规定,禁止对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预售合同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已推行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城市或地区,应按要求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付清该开发项目工程款(不含质量保修金)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法定税费及支付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售后包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包销。但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变更规划

  开发商补偿买房人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以销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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