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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户不缴费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8:23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明年起,南京市将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市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针对当前自备水源户多数不缴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拿出整顿办法,违令不缴者将受重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有不少大型企业经批准后自建供水设施,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周围其他用户提供日常用水,由于这部分自备水源用户的水费均由自备水源单位收取
,因此城市污水处理费常年收不上来,造成大量的资金缺口。为此,《意见》规定,凡由自备水源单位供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单位内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征收标准执行,转供其他用户用水,按市自来水总公司各类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由自备水源单位在转供水价格中一并收取,并于每月15日及时足额上缴南京市供节水管理处。

  物价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备水厂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备水厂征缴城市污水处理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逾期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对不缴或者少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城市污水处理费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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